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