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