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