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