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