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