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