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草案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