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络单位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