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和询问答复第五十二条有效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解释作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