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汕尾人大网以及《汕尾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