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于通过后及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