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