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适时提前介入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对立法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