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九条有效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