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