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计划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