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计划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