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调整情况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