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