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相互配合,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辅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