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