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