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村庄规划和建设,持续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深化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以及面源污染,推进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