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社区文明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协商机制,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