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商务、林业等部门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方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引导场内经营者守法、诚信、文明经营。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