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保护中共广西特委旧址、中共梧州地委旧址、大同酒店旧址、李济深故居、骑楼文化街区等物质文化遗产,弘扬狮舞、粤剧、赛龙舟、六堡茶制作技艺、龟苓膏配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爱国教育、文化展示、非遗传承和民俗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文明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会同科协、文联等单位健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按照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推动数字化文化传播与服务。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