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家庭与学校联系,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