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完善医疗卫生设施,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文明行为规范,推动医德医风建设,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