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道路交通安全不文明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