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