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旅游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