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