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