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取得二级、合格或者其他相应等级以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有效运行,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且在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减少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频次,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非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