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并在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安全警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治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