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说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法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整修或者更换变形、破损或者变色的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