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下列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一)矿山和尾矿库及其配套建设项目;

(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港口、民用航空、铁路、燃油燃气长输管道、火力发电、城市供气、大口径长距离顶管工程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