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一)矿山和尾矿库及其配套建设项目;(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港口、民用航空、铁路、燃油燃气长输管道、火力发电、城市供气、大口径长距离顶管工程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