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