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管理第七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适于养殖的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稻田等水域和滩涂,发展养殖业。对开发利用荒芜水面、荒滩和宜渔低洼荒地从事养殖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渔业用地、用水、用电按照农业用地、用水、用电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