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