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天然水域划段割据,占为己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者分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