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可以建立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未经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或其他有害于水产种质资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