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市或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