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进行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和出示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