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发生在交界水域或相邻水域的渔业行政案件实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