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在天然水域采卵捞苗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捕捞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进行捕捞。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