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