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