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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提升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财政保障。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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