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报告,研究解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考评和政绩考核。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