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格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搭建创建工作平台,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