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五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开展以实现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为目标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