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